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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66 頁-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九、法官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十、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十三、其他有關院務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召集庭長會議、庭長、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就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庭評議簿之保管。四、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五、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六、法官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八、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九、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8-1條 …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各法官辦理。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六、其他有關審判之事項。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法官配受之事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事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事件。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事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8條 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於必要範圍內,得指揮命令法官助理執行職務。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單位主管核定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三、長官交辦事項。四、其他有關事項。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協助法官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8-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及管理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二、其他交辦事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法官助理準用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科或審查人員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於每年年終依法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一、法官事務分配。二、法官分案符號。三、法官代理次序。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或設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