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高等行政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
- 第16條庭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三、本庭評議簿之保管。四、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五、本庭法…
- 第17條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
- 第18條庭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代理次序表。
- 第19條法官職責如下: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
- 第20條法官配受之事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事件…
- 第21條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 第22條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事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 第23條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 第24條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意見者,應於評議簿附記其意見。
- 第25條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
- 第26條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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