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書記處 第34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