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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處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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