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印信之典守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四、工作計畫及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五、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六、各項會議及集會之籌劃及紀錄事項。七、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九、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十、律師之登錄事項。十一、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