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七、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八、書記處重要文件之判行。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