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2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