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23條 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