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9條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 第70條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 第71條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 第72條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
- 第73條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準用司…
- 第74條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 第76條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
- 第77條高等行政法院新置圖書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每年終編製目錄,印送各職員。
- 第78條總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 第79條總務科支出款項,均須取得正式單據,其有事實上不能取得者,由經收人員出具單據經主管人員蓋章證明。
- 第80條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 第81條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應稽查下列各款事項:一、每月支用之款,是否依照計畫,有無超過預算。二、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款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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