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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面應乾燥無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周圍與外界應有隔離設施。三、原料及成品儲放槽或倉庫,應有適當之隔間區分,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存量之需要。四、連接廠內及廠外交通之主要道路應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五、排水系統…
  2. 行政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一、設置寬度達十公尺以上之隔離綠帶。二、設置生態污水處理設施。
  3.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2條 …:一、廠址以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其動物舍及製造場所四週與外界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防爆需要之適當距離。二、廠房四週應建造圍牆,排水溝均須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有害微生物。三、製…
  4.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4條 …六、製造加工區域外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七、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應以合乎衛生安全之方式處理。八、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純化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製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對產品造成污染…
  5.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5條 …加工、分裝作業場所應與事務所、會客室、研究室、餐廳及廁所完全隔離,並避免使用易污染之材質。二、用於儲存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及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產品之場所,應具備適當之大小與位置,各場所應配…
  6.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6條 …用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兼製其他藥品或環境衛生用藥者,應有具隔離效果之獨棟廠房,及各自獨立之空氣處理系統。藥廠兼製環境衛生用藥者,其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及原料倉庫,應與動物用藥品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外…
  7.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9條 …罩、手套及鞋履之用。(十二)藥液調劑室:應與其他工作場所嚴格隔離,並應具備空氣清淨、滅菌及空氣、溫度、濕度調節等設備。作業時工作人員不得任意出入,並能嚴密關閉之門戶。(十三)藥劑充填及容器封閉室:應與其他工作場所嚴格隔離…
  8.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5條 …之需要,設置足夠適當之檢驗設備與儀器:一、儀器室:應與檢驗室隔離,避免氣體侵蝕,維持正常之溫度與濕度,並有充分之照明設備及測定工作臺。二、檢驗室:(一)設備:應設置試驗臺、試驗架、藥品櫃、排氣櫃、供水、洗滌、電熱、恆溫、…
  9. 行政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8條 …易燃性原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儲存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藥廠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10.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8條 …容器或封蓋之容器,應逐批標示明確之代號及待驗、准用、拒用或須隔離之狀況,並應記載於各批物品之處置紀錄。
  11.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1條 …驗。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示,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12.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5條 …之有效成分不低於其標示量。原料之秤量、細分等操作,應在指定之隔離場所行之,並予適當之監督管制。每批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代表性樣品,應有詳確之書面檢驗管制程序。製造生產過程中,品質管制部門應依既定檢驗程序執行半製品或中間產品…
  13.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17條 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宜隔離儲存,如未隔離儲存者,應特別注意防止污染及影響品質。
  14. 行政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8條 …書面訂立產品倉儲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一、產品在准用前之隔離措施。二、保證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與純度不受影響之適當溫度、濕度與光線等儲存條件。
  15. 行政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4條 …室、醫療室、人道處理室、儲藏室、污水處理設施。前項動物舍應含隔離作業區、認領養區及針對傷病、哺乳、幼年動物規劃特殊留置區。
  16. 行政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4條 …生檢查獸醫師指示,執行下列工作:一、屠前檢查時,驅趕、移動、隔離及管理家畜、家禽。二、對家畜、家禽及其屠體、內臟予以標示。三、將檢查標的物予以切割、顯露或排列。四、將判定為稽留之屠體、內臟撤至稽留線(區)。五、將屠體、內…
  17. 行政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7條 下列家畜、家禽應隔離屠宰,或於當日所有屠前檢查合格之家畜、家禽屠宰後,再進行屠宰:一、疑畜、疑禽。二、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特定家畜、家禽,無足資識別飼養來源之標記或其所有人、管理人未檢附飼養來源證明者。前項第二款特定家畜…
  18.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12條 …形之一者,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一、罹患動物傳染病。二、疑患動物傳染病。三、病因不明死亡。
  19.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應施隔離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隔離檢疫物),指有指定隔離檢疫期限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
  20.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隔離檢疫物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指定隔離圃場或由輸入人提供並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之隔離圃場內,實施隔離檢疫。
  21.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輸入人輸入隔離檢疫物前,應填具申請書,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前項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隔離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部位、輸出國家或地區及輸入數量。輸入人提供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檢疫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
  22.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隔離圃場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一、隔離田:(一)田區周圍設置圍籬,與外界區隔。(二)周圍五十公尺內未栽植同科植物。(三)出入口上鎖,並有專職負責人員,且管制車輛出入。二、溫室或網室:(一)以不透水材質覆蓋屋頂。(二)…
  23.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輸入人提供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檢疫之申請案,植物檢疫機關應派員至隔離圃場實地查核;經實地查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植物檢疫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予核准。前項改善期間,以二個月為限。
  24.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隔離檢疫物之輸入申請,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輸入同意文件。輸入同意文件有效期間,以核發日起算,最長以二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批輸入者,其有效期間以四個月為限。第一項核准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內容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
  25.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8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隔離檢疫物時,應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向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隔離檢疫物於國內運送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或經加封後交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運送;運抵隔離圃場後,非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核對無誤,不得開啟、…
  26.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9條 隔離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輸入人應依核准之內容管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隔離檢疫物之全部、部分及其衍生物,未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不得擅自移出隔離圃場。二、人員進出隔離圃場與相關肥料、藥劑、栽培介質及資材進出及使用時,應…
  27.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10條 隔離檢疫物隔離檢疫期間,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植物生長情形及病蟲害發生狀況:一、草本類植物:每個月至少檢查一次。二、木本類植物: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28.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11條 隔離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經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檢疫不合格,並予銷燬:一、感染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禁止輸入之有害生物。二、感染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依檢疫條件管理之有害生物,且無…
  29. 行政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12條 …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無法鑑定植物種類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隔離檢疫。前項檢疫物之隔離檢疫,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或其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第一項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經植物檢疫機關確認有害生物種類或可鑑定植物種類後,得解除隔…
  30.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執行追蹤檢疫之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及其他完成隔離檢疫之活動物,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有追蹤健康狀況以確保檢疫安全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