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8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隔離檢疫物時,應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向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隔離檢疫物於國內運送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或經加封後交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運送;運抵隔離圃場後,非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核對無誤,不得開啟、種植。前項運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費用,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