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7條 隔離檢疫物之輸入申請,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輸入同意文件。輸入同意文件有效期間,以核發日起算,最長以二個月為限。但申請分批輸入者,其有效期間以四個月為限。第一項核准後,第四條第三項各款內容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