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第18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18條 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易燃性原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儲存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藥廠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