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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眼用製劑、注射劑、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等,得視檢驗需要,設置生菌數試驗、無菌試驗等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培養基及對照菌種。
抗生素、荷爾蒙、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等得視檢驗需要,設置安全試驗及生物檢定之場所、設施或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動物及其飼養觀察場所。
無菌室、解剖室等之設置條件應能配合工作之需要,生物檢定所需微生物菌種、培養基、動物等應妥為配置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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