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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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5條 …類人員者,以關務監四階本俸一級起敘。(二)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一等考試及格,初任薦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關務正一階本俸一級起敘。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任用時,得以關務正二階本俸四級起敘。(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公務…
  2.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7條 關務人員之考績,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3.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4.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關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於功過相抵後,記功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功一次者,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過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記過一次者,考績不得列甲等。
  5.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20條 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前項加發…
  6.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21條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7.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8.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凡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9.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10.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進用之職員,未經考試及格現仍在職者,得以原任資位階次比照現行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繼續任同一官稱之職務至離職為止。
  11.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現職關務人員參加本條例第十五條各種考試及格者,除依該條規定起敘俸級外,其原經核敘有案之本俸或年功俸俸級俸點,高於擬任職務官稱之最低俸級俸點者,得按原敘定俸點換敘所升任官稱最低官階之同數額至本俸最高級,如有剩餘俸級,並得換…
  12.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現職關務人員調任同官稱同職等職務時,仍以原俸級俸點核敘。在同官等內調任同官稱較高職等職務時,自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官稱職務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
  13. 行政關稅法 第10-1條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得經由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為之。關務人員對於經由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資料,應嚴守秘密。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一項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營運、管理、收費基準與資料之拆封、蒐集、處…
  14. 行政關稅法 第12條 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其涉有觸犯刑法規定者,並應移送偵查。但對下列各款人員及機關提供者,不在此限:一、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