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凡現任關務人員經離職而未免官者,應不支俸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