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母法 第7條 現職關務人員參加本條例第十五條各種考試及格者,除依該條規定起敘俸級外,其原經核敘有案之本俸或年功俸俸級俸點,高於擬任職務官稱之最低俸級俸點者,得按原敘定俸點換敘所升任官稱最低官階之同數額至本俸最高級,如有剩餘俸級,並得換敘至本官階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