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考績 第19條 關務人員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於功過相抵後,記功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功一次者,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過二次以上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記過一次者,考績不得列甲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