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