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五章 退休、撫卹 條文:第20~21條(共 2 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全文 第20條關務人員之退休,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退休金。前項加發退休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21條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