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相關法規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母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