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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7 頁-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僅得從事經核准之飛行訓練活動與試飛、故障維護及運渡等飛行活動。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時,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5條 訓練機構應有足夠供學員使用之教室及實習場所,其教室面積每人應不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且不受其他場所實施訓練、機場內飛航及維修活動之干擾。從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或航空人員適職訓練之訓練機構,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可供儀器…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6條 訓練機構應依民航局審定之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變更;其訓練課程得與有關大專院校合作進行。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報民航局備查。結訓後應發給結業證書(附件四)並於結訓後七日內將結訓學員名冊…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7條 訓練機構之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時,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向民航局報備。訓練機構之地址、訓練場所、訓練分類、課程、設施、設備及教材變更,應於預定變更三十日前檢具申請書(附件一)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訓練機構航空器…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8條 訓練機構變更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時,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並報請民航局備查。訓練機構修正訓練規範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9條 訓練機構應將許可證置於該機構公開場所,並隨時供民航局查驗。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0條 訓練機構因故不能繼續辦理,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廢止其許可。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1條 訓練機構辦理訓練,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2條 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應將原領之許可證繳還,並由民航局公告註銷。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同一訓練分類之訓練機構。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3條 訓練機構之廣告及招生簡章應明確標示依本規則核准之檢定訓練課程與訓練課目名稱、名額、各階段收費標準及招生對象,其內容不得逾越核准之訓練規範。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4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編配合格之飛航教師、地面學科教師等人力。二、每一訓練課程應指定一名主任教師,並得聘用助理主任教師。三、擔任飛行訓練之教師應持有訓練課程中所使用航空器之飛航教師檢定證或自由氣…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5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之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應經民航局依模擬機檢驗作業規定檢驗合格。各類輔助訓練裝置之精準性,應符合訓練課程之要求。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6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以飛機或滑翔機從事訓練之機場應具有跑道或起降場,足供訓練所需之飛機或滑翔機於下列條件下,以最大起飛重量進行正常起降:一、風速每小時低於五哩。二、溫度為飛航所在地區最熱月份之每日最高氣溫平均值。三、依製…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7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之飛行提示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容納參與飛行訓練之學員。二、其佈置及設備適合飛行講評。三、實施儀器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時,應有適當之通聯設備,以便與相關氣象服務部門及飛航諮詢臺聯繫取得相關資…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0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學員應完成訓練課程並通過考驗始發給結業證書。學員已取得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學科、術科時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抵減訓練課目之時數:一、依訓練課程取得者,承接該學員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得依對其進行考驗之…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0-1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學品質,應達到當年度受訓學員首次學科檢定考試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標準者,訓練機構應修正其學科訓練課程並送民航局備查。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2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對其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人員實施工作程序及工作職掌之相關訓練。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3條 …練課程實施訓練。實施訓練期間,主任教師或助理主任教師應留駐於訓練機構。主任教師得指派助理主任教師或考驗飛航教師實施階段考驗、結業考驗及飛航教師適職性考驗。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4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變更主任教師時,應以書面方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訓練機構得於無主任教師六十日內,繼續其訓練課程,訓練期間內之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得由助理主任教師或考驗教師執行;超過六十日未指派主任教師者,…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5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在訓練規範記載場所外之地點執行訓練,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6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於學員完成訓練課程之註冊後,應建立及保存每一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並提供學員下列資料:一、訓練大綱內容。二、訓練設施與航空器之使用規定及操作安全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一)各項飛行訓練課目之最低天氣標準。…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7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並更新學員之訓練紀錄,該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註冊日期。二、依時間順序記錄訓練課目、飛行操作動作及考驗成績。三、結業日期、中止訓練之日期或轉校日期。學員飛航紀錄簿之紀錄,不得取代第一項之紀錄。…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7-1條 執行飛行訓練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一、辨識安全危險因子。二、確保維持可接受安全等級之必要改正措施已實施。三、提供持續監督及定期評估達到安全等級。四、以持續增…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8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係指從事航空器駕駛員、飛航工程師及航空器簽派員適職訓練之機構。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39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編配合格之教師、適職評鑑員及管理人員等人力。前項教師及適職評鑑員應符合附件十六規定之資格。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0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至少一具經民航局依模擬機檢驗作業規定檢驗合格之飛行模擬機或先進飛行訓練器。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使用於訓練、評鑑或考驗之飛行模擬機或先進飛行訓練器應具有下列功能。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一…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3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確認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使用符合下列規定:一、停格、慢動作及重定位等作用不得於考驗時使用。二、重定位作用僅用於沿航路至下降進場階段起始點之線上操作模擬之評鑑及線上導向飛航訓練。當執行評鑑、考驗或…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4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在訓練規範記載場所外之地點執行訓練,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5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執行航空器駕駛員適職訓練時,得檢附委託合約,報民航局備查,依下列規定委託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執行:一、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受委託執行之適職訓練課程,其訓練內容及考驗應經民航局依第二章之規定核准。二、訓…
-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6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建立並更新學員之訓練紀錄,該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註冊日期。二、持有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者,其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影本。三、訓練班次名稱與所使用飛航訓練設備之製造廠及型別。四、已具備之相關訓練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