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訓練機構之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時,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向民航局報備。訓練機構之地址、訓練場所、訓練分類、課程、設施、…
- 第18條訓練機構變更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時,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並報請民航局備查。訓練機構修正訓練規範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
- 第19條訓練機構應將許可證置於該機構公開場所,並隨時供民航局查驗。
- 第20條訓練機構結束營業,應以書面敘明結束營業日期與學員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處理規劃,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
- 第21條訓練機構辦理訓練,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
- 第22條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應將原領之許可證繳還,並由民航局公告註銷。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