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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應將原領之許可證繳還,並由民航局公告註銷。
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同一訓練分類之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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