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第27條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之飛行提示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容納參與飛行訓練之學員。二、其佈置及設備適合飛行講評。三、實施儀器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時,應有適當之通聯設備,以便與相關氣象服務部門及飛航諮詢臺聯繫取得相關資訊。四、同一提示區不得同時被二個以上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