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僅得從事經核准之飛行訓練活動與試飛、故障維護及運渡等飛行活動。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時,不得…
-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許可證之持有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備妥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證。許可證遺失…
- 第15條訓練機構應有足夠供學員使用之教室及實習場所,其教室面積每人應不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且不受其他場所實施訓練、機場內飛航及維…
-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訓練機構應依民航局審定之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變更;其訓練課程得與有關大專院校合作進行。訓練機構應於開…
-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訓練機構之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時,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向民航局報備。訓練機構之地址、訓練場所、訓練分類、課程、設施、…
- 第18條訓練機構變更訓練課程之訓練大綱時,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並報請民航局備查。訓練機構修正訓練規範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
- 第20條訓練機構結束營業,應以書面敘明結束營業日期與學員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處理規劃,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
- 第21條訓練機構辦理訓練,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
- 第22條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應將原領之許可證繳還,並由民航局公告註銷。訓練機構設立許可經廢止者,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 第23條訓練機構之廣告及招生簡章應明確標示依本規則核准之檢定訓練課程與訓練課目名稱、名額、各階段收費標準及招生對象,其內容不得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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