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0條 訓練機構結束營業,應以書面敘明結束營業日期與學員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處理規劃,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