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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之油輪,應先清除油氣,並檢具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始得入港。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油輪裝卸油料,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地點作業。作業時應圍設攔油索或攔阻油污設施並備妥滅火設施,如有溢漏應即予清除,並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油輪裝卸油料、加裝壓艙水、盤艙完畢接管拆開後…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船長應遵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或輸油站在特殊情形下對於裝卸油料或加油作業所作有關安全之緊急措施。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港區時,應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修理申請單,檢附承修廠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內商港經營管理事項及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航港局得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辦理。本法及本規則有關商港港務管理及其處罰事項,指定機關得委任所屬商港經營管理機關辦理。前二項情形,應將委託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
- 行政商港法 第3條 …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物整理而受報酬之事業。十三、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由主管機關設置之國營事業機構。
- 行政商港法 第6條 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或層轉行政院核定。商港區域內,除商港設施外,得按當地實際情形,劃分各種專業區,並得設置加工出口區…
- 行政商港法 第7條 國際商港需用之土地,其為公有者,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依法申請讓售取得,或由航港局依法辦理撥用;其為私有者,得由航港局依法徵收,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利,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權…
- 行政商港法 第8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商港區域內應劃…
- 行政商港法 第10條 …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外,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者,…
- 行政商港法 第12條 …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商港服務費應繳交航港建設基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向不特定之商港設施使用人收取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上限,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商港法 第13條 商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其打撈、清除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所有人不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或通知之限期打撈、清除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打撈、清除。所有人不明…
- 行政商港法 第14條 …物清除之。前項使用人或管理人不為設置或清除時,國際商港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會商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逕行清除;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辦理,所需清除費用,由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負…
- 行政商港法 第15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
- 行政商港法 第16條 商港區域內滯留之船舶,經依法查封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限期通知運送人或貨物所有人將貨物轉船裝運或卸貨進倉。屆期不辦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逕行卸貨進倉,並限期通知運送人或貨物所有人繳清各…
- 行政商港法 第17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配合船舶載運進口大宗民生必需品或工業原料之運輸,應優先指定船席停泊裝卸。
- 行政商港法 第19條 …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但船舶出港後十二小時以內,因故回港者,經申請航港局核准後,再補辦入港手續。船舶進入國內商港,應於到達港區二十四小時前,出港應於十二小時前,…
- 行政商港法 第22條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船舶不依前項指示移泊或出港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商港區域內之船舶發生災害,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
- 行政商港法 第23條 船舶入港,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船席或錨地停泊。但有危急情況須作必要之緊急停泊者,得於不妨害商港安全之情形下停泊,事後以書面申述理由向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報備。
- 行政商港法 第24條 …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船長應立即處理,並以優先方法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採取緊急措施。
- 行政商港法 第25條 …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腐蝕性之危險物品者,應先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停泊地點後,方得入港。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同意。對具有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應由貨…
- 行政商港法 第26條 …、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儘速或於入港時即行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在航路上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隨時發布航船布告。
- 行政商港法 第27條 …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
- 行政商港法 第28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如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
- 行政商港法 第30條 船舶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之地點裝卸貨物或上下船員及旅客。
- 行政商港法 第32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於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其裝有突出之橫木足礙他船航行者,應收進或拆除之。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拖帶船舶,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
- 行政商港法 第33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停泊或行駛,應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之指揮。
- 行政商港法 第34條 …港口航行之燈光或損害港口航行燈光之能見度者,國際商港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通報航港局同意後拆除之;國內商港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拆除之。
- 行政商港法 第35條 進入商港管制區內人員及車輛,均應申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通行證,並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