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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羈押法 第33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應施以生活輔導,並製作生活輔導紀錄。
  2. 行政羈押法 第34條 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被告使用。
  3. 行政羈押法 第35條 …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4. 行政羈押法 第36條 為增進被告之身心健康,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5. 行政羈押法 第37條 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調解及修復事宜。
  6. 行政羈押法 第38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為生活輔導。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看守所對身心障礙被告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
  7. 行政羈押法 第39條 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
  8. 行政羈押法 第40條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9. 行政羈押法 第41條 為維護被告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被告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看守所提供適當之飲食。
  10. 行政羈押法 第42條 …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被告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看守所提供之。
  11. 行政羈押法 第43條 被告禁用酒類、檳榔。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12. 行政羈押法 第44條 看守所應掌握被告身心狀況,辦理被告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看守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前二項業務,看守所得委由醫療機…
  13. 行政羈押法 第45條 看守所內應保持清潔,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並適時使被告從事打掃、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14. 行政羈押法 第46條 …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被告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看守所提供予被告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15. 行政羈押法 第48條 看守所應提供被告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看守所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被告每日運動一小時。為維持被告健康,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活動。
  16. 行政羈押法 第49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應定期為健康評估,並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及推動自主健康管理措施。施行前項健康檢查時,得為醫學上之必要處置。被告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在不妨礙看守所秩序及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情形下,得請求看守所准許自費延請醫事…
  17. 行政羈押法 第50條 為維護被告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看守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病歷、醫療及前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以作適當之處置。前項情形,看守所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
  18. 行政羈押法 第51條 經看守所通報有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看守所預防及處理。必要時,得請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之。收容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其地之被告,得為一定期間之隔離;其攜帶物品,應為必要之處置。看守所收容經醫師診斷疑似…
  19. 行政羈押法 第52條 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被告,得於看守所病舍收容之。
  20. 行政羈押法 第53條 …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就醫;其無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者,得由看守所逕行代為申請。被告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經暫行停止保險給付者,其罹患疾病時之醫療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被告應繳納下列各項費用時,看守所得由被告保管金或勞作…
  21. 行政羈押法 第54條 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所羈押。
  22. 行政羈押法 第55條 受傷或罹患疾病之被告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服務或經看守所委請之醫師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需由其他醫師診治,而請求自費於看守所內延醫診治時,看守所得予准許。前項自費延醫診治需護送醫療機構進行者,應於事後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
  23. 行政羈押法 第56條 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診斷資料速送…
  24. 行政羈押法 第57條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25. 行政羈押法 第59條 被告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被告意願拒絕外,看守所不得限制或禁止。看守所依被告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26. 行政羈押法 第60條 看守所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看守所斟酌情形辦理之。被告接見,每日一次;其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看守所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27. 行政羈押法 第61條 …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被告姓名及與被告之關係。看守所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得拒絕之。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
  28. 行政羈押法 第62條 看守所對被告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看守所得於被告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
  29. 行政羈押法 第63條 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前項通訊費用,由被告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被告無力負擔且看守所認為適當時,得由看守所支付之。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
  30. 行政羈押法 第64條 看守所基於管理、生活輔導、被告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酌准被告於看守所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彈性放寬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時間、次數、場所及人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