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39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第39條 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