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
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
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但有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