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經看守所通報有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看守所預防及處理。必要時,得請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之。收容來自傳…
- 第52條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被告,得於看守所病舍收容之。
- 第53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納保之被告或其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子女罹患疾病時,除已獲准自費醫療者外,應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
- 第54條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 第55條受傷或罹患疾病之被告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服務或經看守所委請之醫師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需由其他醫師診治,而請求自費於…
- 第56條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
- 第58條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縱經被告同意,亦不得為之。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被告血液或其他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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