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62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接見及通信 第62條 看守所對被告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看守所得於被告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書面載明事由。與被告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