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 / 4 頁-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6-1條 …。(二)許可轉載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從事港內轉載。三、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四、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確認書…
- 行政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南方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以高雄前鎮漁港為限。前項卸魚,經營者應於漁船進港七個工作日前,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並於進港時,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 行政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珊瑚漁船限由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澎湖縣馬公第三漁港或高雄市旗津漁港進出。珊瑚漁船出港前,應向當地區漁會通報作業海域並啟動船位回報器,經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所設岸上接收中心(以下簡稱岸上接收中心)查詢並獲確認…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4條 活魚運搬船之國內裝卸港口,以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市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為限。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0條 …報及上傳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由海岸巡防機關檢查。二、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確認船位回報正常。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四條第四項及第十條所定活魚運搬船進出漁港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 行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第21條 …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裝載物品,或未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或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或航行中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運搬未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養殖漁民或中轉場負責人之養殖活魚。三…
- 行政漁港法 第1條 漁港之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維護,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漁港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漁港: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二、漁港區域:指依第五條所劃定漁港範圍內之水域及漁港建設、開發與漁港設施所需之陸上地區。三、漁港計畫:指主管機關對漁港區域,依漁業活動及各使用目的所需之建設及土地使用規…
- 行政漁港法 第4條 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其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漁業發展需要及使用目的指定之。
- 行政漁港法 第5條 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
- 行政漁港法 第6條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施行。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
- 行政漁港法 第7條 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由主管機關依據漁港計畫編列預算建設之。但供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者,由各該機關編列預算建設。
- 行政漁港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建設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需用之私有土地,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及有關法律徵收之。漁港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依有關法令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登記使用管理之。
- 行政漁港法 第9條 漁港區域內之建築物及各種設施之新建、增建、改建,在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許可前,應先經主管機關之同意;未經同意擅自建設、設置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拆除之。
- 行政漁港法 第10條 漁港區域內合法建築物或障礙物,有嚴重妨礙漁港計畫之虞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之規定,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建、遷移或拆除。前項建築物或障礙物因改建、遷移或拆除所生之直接損失,由主管機關予以相當之補償;…
- 行政漁港法 第11條 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人員管理之。
- 行政漁港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基本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但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免收管理費。前項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漁港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各漁港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得委託漁港所在地漁會、其他法人或團體管理及維護。
- 行政漁港法 第14條 漁港一般設施優先由漁港所在地漁會,依漁會法第四條所規定任務及漁港計畫擬訂投資計畫,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或向主管機關租用土地,申請建設、經營,並取得地上物所有權。漁港所在地漁會因人力、物力不足,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得循公開…
- 行政漁港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依漁港規模、水域,公告得設籍停泊該漁港漁船之總噸位及艘數。主管機關得依漁港區域實際使用狀況,限制設籍漁船以外船舶入港停泊。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
- 行政漁港法 第16條 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 行政漁港法 第17條 漁港區域內之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有危害、妨礙進出船舶航行、停泊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虞或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沉船、物資、漂流物、污染物及船筏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屆期未打撈清除者,視同廢棄物逕…
- 行政漁港法 第18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
- 行政漁港法 第19條 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二、設置浮標、立標。三、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纜或船具。四、探採礦或採取土石。五、拆解船舶。六、試俥。七、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
- 行政漁港法 第23條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並應令其限期回復原狀。
- 行政漁港法 第25條 …二項規定應繳之費用,未依限期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停止該船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該船舶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 行政漁港法 第26條 漁港供漁船以外之船舶使用者,其建設、維護,應由漁船以外船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 行政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第2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一、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緊急避難船舶:免予收費。但本國籍漁船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者,除漁筏、舢舨依第三款規定計收外,其餘依第二款規定計收。二、客船、貨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