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第5條 法規:漁港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港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