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第4條 法規:漁港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港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其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漁業發展需要及使用目的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