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第23條 法規:漁港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港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3條 擅自占用漁港區域或毀損漁港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處罰外,並應令其限期回復原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