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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化工產品課掌理事項如下:一、化工類產品檢驗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技術服務。二、化工類產品之受託物品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三、化工類產品專業實驗室之籌劃、管理及維持。四、化工類產品消費品安全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五…
  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9條 …掌理事項如下: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及取樣章管理。四、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據、證書之保管。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
  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分局正字標記綜合業務之執行及相關業務諮詢。八、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九、本分局品保及驗證制度綜合事項之執行。十、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及案件查詢。十一、其他有關商品監督管理…
  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應宜蘭、五堵及馬祖地區國內產製、輸出入商品檢驗、度政業務,及由臺北港輸出入商品檢驗業務需要,本分局設蘇澳、五堵、馬祖及臺北港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計量…
  5.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柴油及再生油品均應經下列機構之一化驗符合規定: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試驗室。二、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實驗室或其與國外相互認證之實驗室。前項化驗報告,應保存三年;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油品品質及相關資…
  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5條 …,應先在公民營事業所指定區域進行清艙,並檢具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出具之清艙證明,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始得動火。
  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7條 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8. 行政公共建設經費購置軟硬體設施供產業共用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核定公共建設計畫,得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之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
  9.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16條 …關核定。公民營事業應於施工期間,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實地督導查核。
  10.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2條 …之污水處理廠。(六)其他有關園區內污水處理事項。三、污水水質檢驗業務:污水處理廠進、放流水水質及區內工廠排放水質檢驗與查核事項。四、服務輔導業務:(一)辦理園區睦鄰工作。(二)辦理職業訓練及補習教育、休閒活動或公益事項。…
  11.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2條 …棄物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指受託進行環境介質檢驗測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核發許可證之機構。
  12.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5條 …(含採樣位置及深度)規劃、採樣點位置示意圖、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方法。六、緊急應變措施。再利用產品對於應施環境監測類別,無前條第一項監測項目污染疑慮者,得於環境監測計畫書檢附再利用產品成分特性相關佐證資料,經本部核准…
  13.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監測之採樣、樣品保存及檢驗分析,應依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為之。土壤檢測之採樣點數量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地下水檢測之採樣,應依地下水流向,至少於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上游設置一口監測井、下游…
  14.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8條 …樣品採樣地點(應記明採樣位置地理座標並以地圖標示)。四、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基本資料。五、採樣日期及環境監測結果。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1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海岸巡防及其他相關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16. 行政貿易法 第20-1條 受外國政府委託在我國執行裝運前檢驗者,其檢驗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監督。世界貿易組織裝運前檢驗協定爭端解決小組所為之決定,有拘束裝運前檢驗機構及出口人之效力。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17.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食用之加工產品或複合性產品。本辦法所稱評鑑單位,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執行事項包括書面審查、現場評鑑、(再)追查稽核、登錄事項之變更作業及停工停業案件之受理。
  19.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
  21.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3條 …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22.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4條 …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指定標準及試驗項目之產品試驗報告。但國內試驗能量不足之項目,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並經同意在國外特定場所測試。二、符合型式聲明:申…
  23.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5條 …書、產品試驗報告、工廠檢查報告、管理系統登錄證書或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得代替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技術文件。前項文件,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24.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7條 …具理由駁回其申請。產品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間,依產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第一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申請人同一產品有多家生產廠場產製時,符合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生產廠場…
  25.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方式標示於產品本體之顯著部位。但產品太小無法標示時,得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後標示於包裝或容器上。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但經核准者,得延展改正期限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6. 行政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2條 …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一、商品特性。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三、市場監督狀況。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
  28. 行政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29. 行政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4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30. 行政商品免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