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3條 法規: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