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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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