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4條 法規: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