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產品驗證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產品驗證證書,並准予使用產品驗證標誌;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產品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間,依產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第一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申請人同一產品有多家生產廠場產製時,符合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生產廠場,得登載於同一產品驗證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