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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具之文件不符合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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