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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5 頁-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4條 …一項賠償數額之計算,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機構支應之訓練費用。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3條 常備兵、補充兵接獲徵集令或召集令,應依徵集令或召集令規定之時間及地點報到。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4條 常備兵徵集入營、補充兵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時,應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舉行效忠宣誓,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監誓,其誓詞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之所定。宣誓畢,誓詞交由兵籍資料管理機關裝入兵籍資料袋內,視同兵籍資料保存之。…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5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補充兵施以軍事訓練合格列管或解除召集,於離營前,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施以離營教育。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6條 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至停役、退伍、停止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停訓)、結訓、輪次歸休、復員、解除召集、禁役、免役或除役時為止。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7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8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或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停訓者,其生效日期,依下列規定: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者(以下簡稱因病停役或停訓),自核定…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9條 常備兵停役或停訓之處理,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或停訓報告表,並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資料,分別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0條 常備兵停役或停訓人員,於停役或停訓原因消滅時,除核定免予回復現役(以下簡稱回役)或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外,依下列各款規定,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臨時召集令召集入營回役,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由戶籍地直轄…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2條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3條 常備兵轉役,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停役轉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填具轉役人員名冊,層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並依核轉服之役別,辦理轉役;停役轉服替代役者,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函送內政部核定後,…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4條 常備兵轉役生效日期,依核定生效之日起算,在未核定轉役前,仍服原役。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5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因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一、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6條 前條所稱家屬,指常備兵之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及常備兵年滿十八歲前,同居共營生活,且設於同一戶籍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之: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拘役執行中或受感化教育中。…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7條 常備兵退伍或結訓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下列各款規定,填具退伍或結訓人員報告表,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並核發退伍或結訓令:一、因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期滿結訓者,依據年度退補計畫,於役(訓)期屆…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8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後,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接受後備軍人管理,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9條 常備兵延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延役者,由國防部通令實施,各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國防部延役通令後,即由單位主官或其指定人員,集合應延役士兵,舉行宣告,如正在戰鬥中者,於戰鬥告一段落時舉行之。二、因航…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0條 常備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1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且在臺設有戶籍者,…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2條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3條 常備兵等級如下:一、二等兵。二、一等兵。三、上等兵。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4條 常備兵自入營之日起,其等級為二等兵。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5條 常備兵屆滿任本級最少時間,於上一等級有員額,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逐級遞晉。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6條 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一、二等兵:六個月。二、一等兵:一年。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報到生效日起計任本級時間。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7條 常備兵晉級,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於屆滿本級最少時間之次月一日生效。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8條 常備兵著有特殊功勳或作戰有功者,其晉級得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9條 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復健。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30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成績合格者,或役男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辦理停訓,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由國防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前項補充兵軍事訓練鑑測成績不合格或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由施…
- 行政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33條 補充兵役人員依常備兵現役補缺規定,徵集或召集遞補常備兵者,即轉服常備兵役。補充兵應召服現役期間,適用常備兵服役規定。役齡男子因家庭因素或選入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經核定服補充兵役者,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核定原因消滅,原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