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
- 第23條常備兵等級如下:一、二等兵。二、一等兵。三、上等兵。
- 第24條常備兵自入營之日起,其等級為二等兵。
- 第25條常備兵屆滿任本級最少時間,於上一等級有員額,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逐級遞晉。
- 第26條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一、二等兵:六個月。二、一等兵:一年。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
- 第27條常備兵晉級,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於屆滿本級最少時間之次月一日生效。
- 第29條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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