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29條 法規: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常備兵服役 第29條 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理中。三、因病傷住院診療復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