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常備兵延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延役者,由國防部通令實施,各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國防部延役通令後,…
- 第20條常備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 第21條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
- 第22條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
- 第23條常備兵等級如下:一、二等兵。二、一等兵。三、上等兵。
- 第24條常備兵自入營之日起,其等級為二等兵。
- 第26條常備兵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一、二等兵:六個月。二、一等兵:一年。常備兵晉級之任本級最少時間,自任本級之日起算。回役人員自…
- 第27條常備兵晉級,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於屆滿本級最少時間之次月一日生效。
- 第28條常備兵著有特殊功勳或作戰有功者,其晉級得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第29條常備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一、受記過、降級懲罰,未滿半年者。但獲有獎勵者,可同功抵同過。二、無故離營或因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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