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12條 法規: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二章 常備兵服役 第12條 常備兵轉役,區分如下:一、停役轉役-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經檢定體位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而合於替代役體位,轉服替代役者。二、任官轉役-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士官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