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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 77 頁-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2條 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移送案件,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並應記載被移送人有無違反本法前案資料。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3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被移送人時,應確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其被移送人人數眾多時,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後,仍應與該管法院密切聯繫。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4條 …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5條 為期發現真實,法院得通知查獲員警提出書面報告;移送之警察機關於必要時,亦得聲請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6條 …案件,如認有繼續查證或追查其他共同行為人之必要,得通知移送之警察機關繼續追查;警察機關應迅速處理並以書面回報結果。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7條 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事證可供法院參考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併案裁處時,應儘速補送,必要時並應先行通知法院。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8條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9條 法院囑託送達之裁定書,警察機關應於五日內送達,並於送達後三日內將送達證書繳還該管法院。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0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人者,該管法院於宣示拘留裁定後,如經受裁定人與警察機關捨棄抗告權而確定者,法院應即製作移送執行通知書,交付原移送機關執行。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2條 …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4條 警察機關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5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或電話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 行政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16條 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職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以下簡稱補償金),特訂定本辦法。
-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2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各機關(構)學校駐衛警察人員其駐在單位職員得依規定請領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臺灣省駐衛警察設…
-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3條 駐衛警察人員補償金計算標準,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之發給對象,應於公告受理登記之日起,由本人或遺族填具核發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登記表(如附表一),向原駐在單位登記請領。但原駐在單位已裁併者,向其上級機關(構)或合併後之機關(構)學校登記請領。前項公告應由內政部就補償對…
-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6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駐衛警察本人者,於退職或資遣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遺族之領受順序依民法有關繼承之規定。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遺族者,其登記請領及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前二項登記…
-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構)學校受理登記,應依退職(休)、撫慰(卹)、資遣別填具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名冊(如附表三),並詳予審核。
- 行政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4條 警察機關派駐公民營事業單位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係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基數內涵辦理者,準用本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
- 行政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 第2條 …所收自衛槍枝照費之五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自衛槍枝之警察局支用。前項支用之查驗費,應由各該管政府分別辦理支出預算法案。
- 行政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費之支配標準如下:一、警察局內部各單位支配部分:(一)承辦保安科(保民課),印製各種表冊、刻製查驗鋼印、建立卡片、郵資等,支給百分之二十。(二)承辦保安科(保民課),舉辦定期自衛槍枝總檢查,支給…
-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駐衛警察,係指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核准設置者為限。
-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3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4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5條 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6條 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7條 駐衛警察保管警械,應遵守警政機關之規定。
- 行政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8條 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警槍執照。前項執照,由設置單位向當地警察局(分局)申請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