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7條 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事證可供法院參考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併案裁處時,應儘速補送,必要時並應先行通知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