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4條 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實施勘驗、搜索、扣押、鑑定或其他處分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二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前項情形,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配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